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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资料是商业秘密吗?

分类: 随笔感悟 日期: 2009年5月16日

    小王是A公司连续三年的优秀业务员,合同期满后,小王提出辞职,在办理辞职手续期间,小王整理并带走了自己这三年来所开发的客户资料。后来小王到了同行B公司担任大客户经理,采用压低报价等手段,将以前的很多客户挖到B公司,A公司得知后,以不正当竞争和侵犯商业秘密为由将小王和B公司告上了法庭。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所作的定义是:所谓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包含两大部分,即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经营秘密又包括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经营方法等。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客户资料虽然涵括在商业秘密里面,但并非所有的客户资料都能成为商业秘密,客户资料构成商业秘密应当具备几个条件:

    1、不为公众所知悉:
    就是说,你拿着一本电话薄或企业名录说是你的商业密码,那是不成立的。只有通过自己搜集、整理、加工,使其具有不为公共所知悉的独特性,这样的客户资料才能有可能成为商业密码。

    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就是说,这些客户资料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

    3、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
     这是至关重要的一点,企业必须把这些客户资料做为秘密并且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保密制度、保密培训、保密措施手段、保密协议等。如果企业没有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那这些客户资料就不构成商业秘密。

    在上述例子中,由于A公司未对客户资料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所以这些客户资料不属于A公司的商业秘密,小王未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温馨提示:客户管理软件都有严格的权限管理功能,对客户资料有很好的保密措施,如果A公司当初使用了客户管理系统呢?那这个案子恐怕就是另外一个结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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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力点网友

    【1】力点网友 于2010-1-22 9:12:42说:


    我想问一下,一名业务员在以前的单位工作。会有一定的客户名单,而这名业务员离职后创业,利用了做业务员时认识的客户联系了一家,做了一笔以前的单位都没做过的单(或说工程)。但以前的单位有说过想做这样的工程(同行都在做),一直没做,也没有向客户推荐过,这名业务员对这工程也是一无所知,后来创业是因为同行都在做这个,自己也想做,就利用创业以来的一些好客户做得到了经验。有了实力。所以才想到自己在原单位认识的一位客户感情好才跟这家客户签单的,请问这名业务员侵犯了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吗?

    lidian 于 2010-1-22 10:17:08 回复
    呵~,这个不能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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